1.韩国法律中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韩国成文法条文中并没有“不可抗力”的定义性条款。在韩国《民法》《商法》的具体条文(具体条文见附件)中虽使用“不可抗力”的用词,且对不可抗力情况下责任的承担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对“不可抗力”做出定义性的解释。
韩国的判例通常将“不可抗力”解释为“一方控制领域外发生的事件,且该一方虽穷尽通常的措施,亦无法预见或无法防止的事件”。[9]
2.韩国法律中作为不可抗力主张的具体条款依据是什么?
在处理具体事项中,如未涉及《民法》《商法》具体条文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时,通常可以引用《民法》第390条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
《民法》第390条(债务不履行和损害赔偿)规定,债务人未按债务内容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赔偿。但非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无法履行的除外。
3.在韩国通常的判例中,对于不可抗力是如何界定的?
韩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由于韩国实行三审制,因此韩国大法院的判例实际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韩国的判例通常将“不可抗力”解释为“一方控制领域外发生的事件,且该一方虽穷尽通常的措施,亦无法预见或无法防止的事件”。[10]可参考的判例有:韩国大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宣判的2005DA59475号判决以及2008年7月10日宣判的2008DA15940号判决,该判例比较清晰的界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问题。该判例认为: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承担迟延交房赔偿金的,应该证明延误的原因是在开发商不可控制的领域发生,而且房地产开发商虽穷尽通常的措施亦无法预见或防止的事件。该判例认为不可抗力仅限于当事人无法预见或无法防止的事件,与大陆法系对不可抗力的解释趋同。
4.疫情在韩国法下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韩国法对哪些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并没有列举性的规定,通常认为天灾和人为情况都可以构成不可抗力。但是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是构成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韩国,与今天新冠病毒疫情类似的一个案件发生在2015年[11],当时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疫情的爆发,以中国游客为主的一家旅行社想在合同约定的期限之前取消60间客房预订,虽然双方曾约定一年之内无论是否使用均支付60间的房费。酒店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旅行社以MERS疫情爆发,无法招揽旅客为由,主张构成情势变更。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仅仅是MERS疫情扩散,并不足以认定情势变更。法院认为,“MERS疫情的爆发导致游客骤减,可以视为不可预见的事实,但是观光需求本身原本具有较大的变动性,旅行社招揽到游客的可能性并非合同成立的前提,因此原合同仍应维持其效力。”但是,韩国法律专家认为,如疾病扩散引发政府措施等,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5.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其影响的一方为免责应采取什么行动?
韩国法律并没有通用性的明文规定。但是通常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遭遇不可抗力影响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履行义务情况,要求对方采取必要的减损措施。
6.韩国法下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是否就可以免责?
通常不可抗力的法律结果是免除责任,但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并非只要存在不可抗力就可以免除责任。例如韩国现行民法第392条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了非因债务人过失而导致的损失,债务人仍然要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韩国1988年大田地方法院的一个案例[12]显示,在一个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迟延履行,在迟延履行之后,因为强盗抢劫导致货物灭失,尽管强盗抢劫并非承运人的过失,但法院仍然认定承运人对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再比如运输合同中,按照韩国现行商法第79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导致运送物损失的,承运人免责,但承运人如果未尽相应注意义务,例如对船舶适航能力的注意义务时,即使尽到该义务也不会不发生损害,承运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尽管不可抗力法理上是一般性免责事由,但是否免责,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和判断。
7.中韩交易中,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建议是什么?
应先查看、分析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以及适用法律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及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遭受不可抗力无法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并保留履行通知义务的书面证据;取得合同约定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证明。
来源:德衡律师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