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违约案件的调解
申请人:印度尼西亚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某公司
案情
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9月29日缔结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线圈,采用T/T支付方式,首期支付40%货款,余款在见提单复印件后支付,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预付款,但是被申请人没有如期交货,也不退还货款。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经审核,双方的合同和40%的已付款凭证均证明所述属实,调解中心联系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张双方的合同不成立,原因在于在签订合同前曾经给申请人报价并声明价格有效期为5天,签署合同当日早已超过5天,且原材料价格上涨过快,不能依据之前的合同来履约了。调解中心及时把被申请人的观点反馈给了申请人,申请人说被申请人的价格有效期确实为5天,但那是在合同缔结以前,合同中并没有说价格有效期, 即使原材料价格上涨了申请人不想履约了,也应该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经过一来一往调解中心掌握了该案的关键所在,被申请人源于原材料价格上涨不想在原合同价格条件下履行义务又不想退还申请人货款,目的就是迫使申请人加价,调解中心一方面做被申请人的工作,虽然邮件中有价格有效期的声明,但那是在缔结合同以前了,合同中价格是确定的,如果要涨价就是违约,另一方面我们又做申请人的工作,退还货款合同解除后向其他工厂下单的话价格肯定比合同价格高,因为原材料上涨是客观事实,这种客观事实是在缔结合同之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所以建议考虑实际情况价格适当给对方加点,如此反复调解多个来回,双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越来越接近。
调解结果
申请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2%,被申请人同意在此条件下继续履行合同。
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是印度尼西亚的企业,被申请人为青岛企业,与以往不同的是涉案企业均不是我市企业且申请人是国外企业,申请人之所以向温州调解中心申请调解是因为他有温州客户,温州客户推荐给他向温州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该案的关键不是被申请人不退还货款,而是被申请人还想继续履行合同,只不过合同价格过低履行合同没有动力而已,申请人的想法简单,要么交货,要么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经过调解中心耐心地多次调解,申请人也意识到解除合同对自己没有好处,所以愿意同意让对方继续交货。之所以能够调解成功,是因为网络这种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发挥作用,同样的案件事实,给双方当事人要分别从不同角度讲解,比如该案给被申请人讲的时候指出其行为是违约,合同已经缔结就要遵守合同;给申请人讲的时候指出市场价格变化是不可抗力,且不论原材料价格上涨到底是正常的商业风险还是不可抗力,调解中心的意图是善意的,就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继续合作,而不是追究谁对谁错,如果该案诉诸诉讼或仲裁解决,三下五除二,谁对输错法律定输赢,一方虽然在案件上取得胜利,但是却失去了对方这个合作伙伴,无疑对双方都是一种损失,所以,调解有时候根据案情适当的曲解一下法律也未尝不是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