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出口单证纠纷的调解
申请人: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土库曼斯坦某公司
案情
2012年5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找到申请人,对申请人生产的棉花采摘机非常感兴趣并表示想来温州洽谈,5月21日,被申请人乘飞机抵达温州和申请人进行了详细的商谈,确定了产品的颜色、商标、款式、单价和交货方式等,双方于当日签署了一份形式发票,约定产品数量为1500台,被申请人现场给付定金5000美金,交货港口为阿巴斯(注:伊朗港口,被申请人国家为内陆国家,没有港口,需经伊朗港口卸货后中转),确定订单为1个20GP集装箱的货物。5月24日双方又签署了第二份形式发票,产品数量为2200台,交易条件和第一份形式发票相同,定金为25000美金。
双方商讨了清关所需资料,被申请人最后确认,需要申请人提供:1.发票、2.装箱单、3. 提单,并拷贝了一份与其他公司交易的资料给申请人作为参考,同时申请人将样品交于被申请人予以了确认。货于7月3日装箱出运,正常通关后于7月8日起程离开宁波港前往目的港口阿巴斯,在此期间双方再次确认了清关所需资料及提单(提单上的收货人是被申请人在伊朗的代理人,被申请人在提单上显示是通知人,并要求电放),货物于2012年7月29日到达目的港,并于2012年8月2日卸货并被被申请人提取。
但从8月10号开始,被申请人不断要申请人提供一些关于产品的检测资料给他们,并发给申请人样版,申请人表示这些资料及报告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及有些报告在货物出口后不能补办,如商检证明。被申请人以不能提供清关所需资料为由要求申请人全额退款并将所有货物原路退回。
调解过程
调解中心受理了申请人的调解申请,随即联系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说法和申请人说法基本一致,货物没有任何品质瑕疵,就是欠缺清关所需资料,调解中心给被申请人说明这并非申请人的过错,因为申请人已经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资料,责任完全在被申请人事先没有提出需要这些资料,申请人也两次和被申请人确认过所需资料,被申请人自己也是在清关过程中才发现海关需要这些资料,即便如此,申请人也在尽力向商检机构申请该证,后申请人说是该证只能在出货前申请,货物出口以后就无法开立,被申请人听取了调解中心的观点后再没有找申请人索要资料和报告。
调解结果
经过被申请人的努力,顺利从海关提取了货物,事后还有从申请人处继续采购货物。
评析
有些国际贸易纠纷中外方过错明显就无需进行来回往复的交涉斡旋,只需给外方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即可。本案中,如果一开始调解中心摆出一副从中调和的姿态势必会鼓励和坚定外方的诉求,从而给案件的解决带来难度,所以最直截了当的做法就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坦率地指出其无理的诉求,使其放弃对我市企业的不合法的诉求转而从其他地方想办法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