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产品质量纠纷的调解
申请人:俄罗斯某纺织服饰公司
被申请人:我市某服装公司
案情
争议双方在香港的服饰展销会上相识,于2014年10月10日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一份服装出口合同,事后又签订一份补充合同,合同标的为三款服装,款号分别为4304-06、4304-47和4062-53,合同金额共计21218美元,约定先预付30%订金6365.40美元,余款70%待发货后支付,出货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
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3日支付了订金。按照服装行业的惯例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先做一件产前版给被申请人确认,得到确认后再按产前版生产大货(即批量生产),产品完工后申请人QC到温州验货,产品合格即发货,不合格返修,返修不合格的申请人不收货。当事人双方已确认好产前版,被申请人也没有提出任何做不到的异议,在做大货的过程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先寄二件大货给申请人看看工艺质量和测量尺寸,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0日寄了4304-06和4304-47两款6件衣服,经申请人工艺师及QC查看发现衣服做的很不理想,工艺和尺寸都有问题,于是在2014年12月11日及时发邮件通知被申请人哪些部位工艺没做好,已做好的要修改,没做的要改正过来,哪些部位的尺寸与要求的尺寸不对。12月18日申请人经理、工艺师及QC来温州查货时发现4062-53款刚开始做,4304-06款和4304-47款全部做完,但是做出来的尺寸与合同要求对不上,工艺也没按合同要求做,这样的货品质量令在场验货的申请人工艺师表示无法接受,考虑到与被申请人是第一次合作,经请示申请人总部同意延迟出货,给被申请人足够时间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返修。
在确认大货已经返修好的前提下,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来温州对大货质量进行第二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返修的4304-06,4304-47大部分还是次品(因4304-06和4304-47二款面料都是PU,俗称皮衣,返修后会有针洞,批版时申请人强调有针洞的衣服拒收),同第一次查货时的质量相比基本上没有太多的改善,反而由于返修的不到位上面增加了许多的针洞,无论工艺尺寸、做工都与产前版也相差甚远,主要存在的问题:
1、尺寸不正确;
2、前中拉链起拱
3、衣服表面的压线接头太多,线没接好,服装讲究卖相,所有的问题都出现在最明显的地方。
4、袖袢领袢车线歪,不工整
5、成品有烂洞或针洞等。
申请人认为,自己是经营品牌服饰的专卖店,这样的货品质量即使在俄罗斯当地的批发市场都很难找到,所以自己无法接受,申请人在俄罗斯咨询了中国大使馆的商务参赞,使馆方面建议可以通过贸促会调解解决纠纷,于是,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2015年3月2日调解中心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手机号码联系到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表示愿意调解,但是在外地出差,待从外地出差回来后来调解中心现场阐明观点。3月31日被申请人来调解中心承认大货与样品确有差异,但是手工操作的不可能做到完全一致,每件也可能不一致,这一点是该行业的现状,况且这样低的价格只能做到这样的质量。申请人认为这样的说法完全是无稽之谈,首先,香港展会展出的样品包括大货生产前提供给的样衣都不是这样的质量,如果是这样的质量被申请人是不会在香港展会上接到该订单,况且,如果大货生产前样衣是这样的质量申请人也不会同意生产。被申请人又强调香港展会的样衣和大货产的样衣的生产成本每件要200多元钱,因此大货不可能达到这样的要求。申请人继而反驳被申请人:我们有生产制单及工艺要求并且已经通知了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觉得这个价位太低达不到合同的质量要求完全可以提出,在此之前不说有问题,现在结果已经无法挽回了,说这样的话完全是不讲道理,我们没有要求大货质量100%同样衣保持一致,也可以理解衣服是手工制作,每个人的手法有所不同,次品率按照服装的行业标准3-5%是属于正常可以接受的范围,但是这批货的次品率高于90%,所以这样的货品质量我们无法接受。在调解中心的主持下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完整地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事实已经很清楚,是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导致了此次纠纷的产生,调解中心指出该点的时候,被申请人说自己只是收到了对方六千多美金的预付款,货全部压在仓库损失也很大,调解中心给其指出:价格和衣服的样板都是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约定好的,并签订了采购合同,如果你觉得价格低,你可以不接这个单子,如果你们质量做不到,你们更不应该接这个单子,现在由于产品质量不过关就是违约,源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予以赔偿。被申请人当场表示愿意在总价的基础上打个七折或者将不良品挑出后以合同价的半价处置都可以,希望调解中心介入调解沟通,调解中心随即马上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说符合合同要求的货可以接受,之前的预付款可以抵扣该货款,虽然预付款比货款多一点我们也可以放弃,合格产品的数量比例很低,不合格品无法接受,调解中心转达了被申请人可以打折的意思,申请人说还是不能接受,因为他们是专卖店不是大市场,调解中心建议能否联系俄罗斯同行有无这方面的渠道,把不合格品也买走,把被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这样可以促成问题的解决,申请人说需要在俄罗斯同行之间打听一下再说。
调解结果
4.7日申请人发来邮件说经过自己的一番努力终于找到愿意以折扣价购买的买家了,调解中心在及时征求被申请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解决该纠纷的方案:
1、合同标的服装共分4062-53,4304-06,4304-47三款,其中4062-53款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申请人照收,该款货值5400美元,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订金为6370元,差价970美元被申请人应该予以退还,但是申请人提出出于解决问题的诚意自己可以放弃这部分,所以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
2、4304-06和4304-47两款以合同价70%出售给申请人提供的俄罗斯客商?。
评析
产品质量问题应当引起我市外贸出口企业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我们以低价抢夺市场份额,甚至不择手段,如同行之间恶性竞争、低于成本价格给国外报价,赢得了订单,然后在产品质量环节屡屡出事,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温州小企业心态的再现,以质量好的样品示人,而后交货与样品不符却振振有词,你外商出这么低的价格怎么可能大货跟样品一致?严重地缺乏契约意识,置合同于不顾而大谈自己的生意经,给自己找来了麻烦,给中国制造抹了黑,所以,我市外贸出口企业一定要树立契约意识,有约必守,一切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