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公约》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发布日期:2022-03-0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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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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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6日,《和解协议公约》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由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主办,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承办。研讨会由蔡晨风主任主持,来自各部委的领导、国际知名调解专家、知名律师、法律从业人士等50多人参会。

  蔡晨风主任首先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她指出,12月20日,联合国通过了《和解协议公约》,明年8月7日在新加坡开放签署,一旦公约生效,将很大程度上解决制约调解发展的障碍——强制执行力的问题,所以在北京召开此次专题研讨会,邀请业界的专家学者对公约的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对中国加入公约的利弊及制度上的对接建言献策。

  商务部条法司的温先涛处长解读了《和解协议公约》的形成及对国际商事调解的影响。他表示,《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将会极大地推动相关成员国调解制度的发展。他比较了另外两部商事执行公约《纽约公约》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适用情况,进一步指出《和解协议公约》的前景十分广阔。他指出,在公约只允许商事保留和当事人明示保留的情况下,中国如果批准加入还需要设计许多与公约接轨的制度,包括建立鼓励调解的机制,设立个人调解制度,建设与仲裁员、法官相分离的专业调解员队伍等。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律师为大家详细解读了《和解协议公约》条款内容。他运用理论串讲与举例实证的方法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逐字逐句地分析。在适用范围上,公约只对经调解后书面作出的商事和解协议适用,但采取电子通信功能等同规则,并对协议要求的国际性作出了限定,协议中包含的金钱义务与非金钱义务均受公约调整;在执行程序上,协议可以被直接执行也可以被当事人援引,当事人需要提供协议文本并证明调解过程存在;当事人可以就对方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和解协议无效或被修改等理由对执行提出抗辩。他还指出,在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程序与该协议涉及的司法或仲裁程序同时启动时,执行机关可以在司法程序未结束前推迟作出执行裁定,或以仲裁程序优先。

  北京大学博导傅郁林教授发言指出,和解公约的最终生效有赖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她认为,考虑到公约对中国的诉讼文化、司法文化产生的影响,赞成加入该公约。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的张伯娜法官助理发言指出,《和解协议公约》将有助于推动国际商事争议化解,改善缔约国法治营商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合作,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她介绍了目前我国对于调解协议执行的几种主要方式,指出公约规定的拒绝予以救济的审查所涉及的尺度和标准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龙飞处长发言指出,中国要加入《和解协议公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其中包括:公约的解释和宣传、调解地的概念、商事争议的理解、公约明确排除的范围等。她指出,今后相关机关还需要完成几项准备工作,涉及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对接以及国内的调解服务市场面临是否对外开放的问题。

  司法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局白杰处长发言指出,《和解协议公约》对司法部的工作是一个新的挑战,对调解事业也是一个新机遇。他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在人民调解员培训过程中,引进中国贸促会的商事调解内容。

  中国人民大学博导范愉教授发言认为,《和解协议公约》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她指出,《和解协议公约》所提供的国际思路对中国将造成革命性的冲击。从国际商事规律来讲,在任何一个国家,当事人自身通过国际商事规则民间性的行为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国家的认可才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她表示,应当进一步加强调解的独立性,由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选择国际商事调解,尽量回避国家主权的干预。

  中国政法大学邱星美教授从中国强制执行法和民事执行法的角度探讨了《和解协议公约》公布以后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修订问题。她表示,《人民调解法》是否要根据此公约做相应的修订,要有相适用的规则。

  贸仲委李虎书记指出,《和解协议公约》中不予执行的条件在国际范围适用的过程中形成统一的解释,掌握统一的幅度,是需要较长时间的。公约对于中国商事调解无疑是一个倒逼和极大促进。他指出,公约通过后导致的结果是将来我国一旦加入公约,国外的和解协议直接在我国得到执行,而我们的商事调解机构作出的和解协议可能反而不行,所以我们必须要作出改变,才能跟上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趋势。

  北京仲裁委员会品牌管理高级主管许捷发言指出,无论作为从业者、律师还是机构,《和解协议公约》出台对调解行业的促进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我国是否加入《和解协议公约》,对公约的理解势在必行。如果不理解这个公约,可能也无法为国际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贸促会调解员全朝晖律师比较了香港调解员、新加坡调解员、日本的调解员对《和解协议公约》中一些重要概念的理解差异。他从执业律师的角度,详细阐述了对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的理解,以及鼓励律师参与调解实践的重要性,他还专门指出调解是一门技能要求很高的专业,调解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

  上海汉盛(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恩律师从自身执业的经验出发,与大家分享了他在涉及调解方面的办案心得和个人体会。他认为,一名国际商事调解员,比起仲裁员和法官需要更高的素质和更全面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对于文化差异敏锐的洞察力,对于商事主体心理的准备把握和对于国际商事规则的精通,还有调解的技能和技巧。

  对于各位专家的演讲,前来参会的调解员和律师均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自由提问环节中,在场的与会者也提出了一些创造性的问题。

  最后,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陈正荣书记作了总结发言,他指出,《和解协议公约》的通过将为调解的发展创造十分有利的发展环境,提供极大的支持和促进,有助于加强公平和法治的实现。

  他指出,贸促会调解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内最早的涉外商事调解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为中国的调解事业作出贡献。他表示,明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将举行一系列活动,包括举办第四届国际商事调解论坛,开展不同层次的调解员培训,从基础、技能到中外联合调解员培训,以此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性,并将配合《和解协议公约》进行宣传,组织调解大赛和征文比赛。

  与会的专家学者纷纷表示,他们将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和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一起努力,紧跟国际调解发展形势,共同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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