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贸促法【2005】041号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贸促会各地方分会:
近日,有关部门多次致电我部,认为我会系统出证认证机构所办理的部分认证文件,如产地证、发票、证明中涉及台湾称谓方面有不妥之处。外交部领事司要求各部门要统一做法。现将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请各地方贸促分支机构在具体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PEI,CHINA,或CHINESE TA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用(、)、破折号(一)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W(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 (TAIWAN/TAIPEI)。
请各地贸促分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在签发原产地证、认证单据和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等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把关,并请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签证代办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