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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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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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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贸促法【2005】041号

  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

贸促会各地方分会:

  近日,有关部门多次致电我部,认为我会系统出证认证机构所办理的部分认证文件,如产地证、发票、证明中涉及台湾称谓方面有不妥之处。外交部领事司要求各部门要统一做法。现将有关规定提供如下,请各地方贸促分支机构在具体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或CHINESE TAIWAN;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PEI,CHINA,或CHINESE TAPEI

  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而不能用(、)、破折号(一)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简称ROW(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 (TAIWAN/TAIPEI)。

  请各地贸促分会按照通知的要求,在签发原产地证、认证单据和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等出证认证工作中严格把关,并请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所属各签证代办点。

  特此通知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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